創業板上市相關規定
1、 發行條件
1)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發行時財務狀況應滿足以下條件:
1)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3)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3、 發行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1)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5)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 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6)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通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7)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8)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㙋一晝夜 貸款、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9)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寓言程序,不存在為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目無全牛 情形。
10)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市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市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11)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市級管理人員應當踏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
12)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13)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
14)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4、 發行程序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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