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nian)度實際發生的(de)技術開發費(fei)當(dang)年(nian)不(bu)(bu)足抵扣(kou)的(de)部分(fen),可在以(yi)后年(nian)度企業所(suo)(suo)得(de)(de)稅應納稅所(suo)(suo)得(de)(de)額中結轉抵扣(kou),抵扣(kou)的(de)期限最(zui)長(chang)不(bu)(bu)得(de)(de)超過五年(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