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復核工作的通知
一、條件標準
(一)應在上海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三)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堅持企業自愿原則,滿足所申報類型的企業評價認定標準。
二、組織實施
(一)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企業請按附件5要求,提交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表及佐證材料至注冊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見附件1)。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審核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推薦。
(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須是創新型中小企業。鑒于今年《暫行辦法》首次實施,企業在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時,須同時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企業向所在區提交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材料完成自評(參照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要求),同時,登錄上海市企業服務云(//www.ssme.sh.gov.cn,以下簡稱“服務云”)進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在線填報,并按要求上傳電子材料。申報企業完成網上填報后,在線打印由系統生成的《2022年度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表》(見附件6),并報送至注冊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紙質材料須簽章齊全并與網上提交的電子材料內容一致。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申報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審核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推薦。
(三)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復核
2019年申報(復核)通過的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于本次開展復核。企業登錄服務云平臺,填寫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復核申請表、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完成復核。企業向所在區提交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復核紙質材料(參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要求,無需提交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