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打造一大批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小巨人企業,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滬科合﹝2007﹞第012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高〔2015〕3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滬科〔2013〕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實施對象,是指從事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工程)服務的科技型企業。其應有:較完善的企業創新體系、創新機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良好的信用和較強的融資能力。其特征為創新型、規模型與示范性。 第三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區(縣)聯動方式。 本市各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科委”)負責本地區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組織申報、會同區(縣)產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產業部門”)審核推薦,實施管理。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會同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科技小巨人工程的規劃、立項、評估和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面向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五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對象分為兩類: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六條 申請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主要條件: (一)制造類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至6000萬元之間;且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在20%以上; (四)企業有強健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靈活的激勵機制。 第七條 申請科技小巨人企業主要條件: (一)制造類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0%;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之間,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6000萬元至10億元之間;且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在20%以上; (四)企業應有研發機構(技術中心、實驗室、測試平臺等)、研發計劃及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含引進)、創新激勵等運作機制和較完善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有較強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與實施周期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開展技術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市級財政資金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申請企業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在市科委立項后,按照創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在取得成果并通過驗收評估后獲得市科委相應補助。 第九條 市級財政資金按照不超過實施周期內相關研發支出20%的比例給予補助,科技小巨人企業的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家。區(縣)財政資金按1: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 第十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第四章 申請、受理與推薦 第十一條 市科委每年度上半年向社會公開發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報通知,明確申報開始時間、申報截止時間等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條件者,均可按市科委每年通知要求,登陸“上海科技”網站填報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向所在區(縣)科委申報,同時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含培育)申請書; (二)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涉及特殊行業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 (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復印件(需上傳原件); (五)財務及相關規范化管理制度; (六)研發機構建設相關證明材料(申報科技小巨人企業必須提供); (七)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各區(縣)科委應會同區(縣)產業部門按本辦法第六、第七條申報主要條件的規定,對申報企業嚴格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予以受理、分類匯總后向市科委推薦。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 市科委會同市經信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立項評審。評審工作采取專家網上評審與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輔以現場考察。 第十五條 市科委會同市經信委按照科學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形成擬立項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沒有異議的,辦理立項手續;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核審查,情況屬實的取消立項資格。 第十六條 市科委會同市經信委在收到各區(縣)推薦部門的推薦建議后60個工作日內作出立項決定,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獲得立項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由市科委和市經信委共同發放“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立項證明。 第六章 管理、服務與驗收評估 第十八條 各區(縣)科委會同區(縣)產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的監督管理,協助解決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與問題。 第十九條 市科委圍繞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發展的創新需求,在科技金融、技術轉移轉化、全球化發展、協同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搭建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鼓勵社會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融資、并購與上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管理,海外市場拓展,產學研合作與產業鏈協同,企業家與專業人才培育等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期結束后,由該企業向區(縣)科委提交書面的驗收評估申請與總結報告;市科委會同市經信委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驗收評估工作。驗收評估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和執行情況評價環節。不參加驗收評估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資金補助。 (一)科技小巨人工程驗收評估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在驗收評估工作中,對于專業機構和相關專家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市科委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取消其參與驗收評估相關工作資格等處理;對于參評企業在項目驗收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存在營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市科委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通報,取消其項目補助。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按有關法律處理。 (二)財務審計事項主要包括: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研發資金到位和支出情況,實施期內營收狀況,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等。 (三)執行情況評價主要包括:企業成長能力、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社會貢獻能力等。 (四)執行情況評價按領域分組開展,主要采取集中現場評議的形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評分方式。 (五)市科委在門戶網站上公布評估結果,并以書面形式向參評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反饋評估專家意見。評估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 。“優秀”、“良好”類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比例為60%;評估得分為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 1、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的,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其中對于“優秀”類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七條申報科技小巨人企業主要條件規定的,可優先獲得下年度科技小巨人企業立項支持。 2、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資金補助。 第二十一條 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在實施期和驗收評估后5年內有義務配合市科委開展科技創新成果統計調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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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 201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