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孵化器資助資金操作細則》的通知
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孵化器資助資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浦東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創新發展,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成長環境,根據《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資助對象)
工商注冊、稅收戶管均在浦東新區,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經備案登記的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
第三條 (資助內容及條件)
(一)孵化器資助
1、新建及擴建孵化器資助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新建或擴建孵化器,經區科委組織評審,一次性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資助:
(1)新認定的國家、上海市級孵化器;
(2)現有國家、市級孵化器擴大孵化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3)新增科技創業苗圃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4)經區科委審核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
同一孵化器、同一物理空間只能享受一次。
2、提升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資助
對引進、培育企業績效顯著的孵化器,經區科委組織評審,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資助。資助資金用于支持孵化器以組織建設、引進、購買等形式,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共性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預警等專業技術服務能力。
資助額度依據孵化器上年度孵化績效加總確定:苗圃項目成為在孵企業的,每家5萬元;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的,每家5萬元;在孵企業或畢業企業在新三板、國內外創業板、中小板或主板上市,或被評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評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或其他經區科委公布的事項,每家每次10萬元。
3、小額創業投資業務資助
對小額創業投資業務成效顯著的孵化器,經區科委組織評審,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資助額度依據上年度成功項目投資總額的50%予以確定,用于孵化器開展小額創業投資業務。同一項目只可計入一次。
成功項目的投資增值不低于2倍,且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獲得經國家科技部資格審查,或經省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機構”)新增現金投資不低于200萬元;
(2)小額投資被企業管理層回購;
(3)企業被收購。
4、小額間接融資業務資助
對開展委托貸款或貸款擔保等間接融資業務的孵化器,經區科委組織評審,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資助額度依據上年度間接融資業務平均余額的20%予以確定,且資助資金用于支持孵化器開展間接融資業務。
(二)在孵企業資助
1、苗圃項目資助
對在上年度獲得上海市主管部門資金資助,并入駐浦東新區孵化器的苗圃項目,經區科委組織評審,以所在孵化器為申報主體,給予每個苗圃項目不超過5萬元、合計不超過80萬元的資助。
2、創新項目資助
對獲得創投機構投資的在孵企業,經區科委組織評審,按所獲融資額度的50%,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項目資助。同一企業僅限享受一次本項資助。
3、重點創業企業資助
對創新水平高、成長潛力大、市場開拓能力強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或創投機構推薦、經區科委評選為重點創業企業的,給予后五年內三次申報本資助的資格。對申請資助的企業,由區科委根據核定的成長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組織評審,擇優給予每次不超過80萬元資助;上輪次未通過評審的,取消后續申報資格。
第四條 (申請渠道)
申請單位根據 “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孵化器資金年度申報指南”所發布的條件和內容,在浦東科技網(www.techpudong.gov.cn)上在線填寫《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孵化器資助資金申請表》、提交所有相關材料,同時向受理部門報送書面材料。
第五條 (審批程序)
受理部門受理后,經形式審查后,匯總提交操作機構;操作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浦東新區科技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復核后,報請區科委審批。審批結果由區科委發文公布,并在浦東科技網上公示。
區科委和受資助單位簽訂《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孵化器資助合同》(以下簡稱“資助合同”)。
第六條 (資金管理)
對于新認定及擴建孵化器資助、小額創業投資業務資助、小額間接融資業務資助、苗圃項目資助和重點創業企業資助,立項后資金予以一次性撥付。其中,小額創業投資業務資助、小額間接融資業務資助和苗圃項目資助,項目單位應按年度提交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對于提升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資助和創新項目資助,資助資金原則上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后撥付60%,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余款。
第七條 (監督檢查)
操作部門對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實地檢查,執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操作部門提交項目中期實施情況報告。基金辦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委托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有義務予以積極配合。
對于申報材料不實、違反資助合同、弄虛作假、以及區科委公布的其他情況的行為,區科委有權取消項目單位享受科技發展基金扶持資格,并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八條 (項目驗收)
承擔提升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資助或創新項目資助的單位,項目結束后,項目單位應認真撰寫包括項目實施、專款專用、經濟或社會效益等情況在內的項目總結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并向區科委申請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撥付余款;未達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項目,作結題處理,停撥資助余款或追回已撥資助款。
第九條 (應用解釋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細則由浦東新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孵化器資助資金操作細則》(滬浦科[2011]50號)同時廢止。
上海浩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項目部
201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