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節能減排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政策要點: 為進一步推進上海交通節能減排工作,扶持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技術的應用和推廣,規范交通節能減排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試行辦法。 支持方式: 1、通過對既有運輸工具、交通設施進行技術(流程)改造、設備更新,提高其節能減排性能,年新增節能量在200噸(含)標準油以上的項目,按實施期內新增節能能力進行補貼。根據項目或設備的新增節能能力,按每噸標準油15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2、通過規模化(60輛以上)使用燃油添加劑等技術,排放減少40%以上的項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噸標準油3000元給予補貼。 3、市政府要求重點支持的其他交通節能減排項目。 4、以上單個項目只能按一種方式和標準補貼,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購買并使用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新能源車輛,按照國家以及市有關鼓勵政策執行;已經從其它渠道獲得國家和上海市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和補貼的節能減排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報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會核算和管理體系,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交通運輸企業。 2、具備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3、申報的交通節能減排項目必須納入年度計劃并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能減排效益分析)和實施方案。 4、項目前期工作扎實,已按國家有關要求和規定取得了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5、項目示范和推廣作用明顯,節能減排效益顯著,不對公眾利益產生負面影響。 政策依據: 上海市交通節能減排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滬建交聯[2009]1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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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
201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