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對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地方企業實施的本市權限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投資的項目;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二章項目備案程序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并上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項目備案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于自貿試驗區備案范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并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備案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 對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 第三章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超過原備案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機構應依托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文件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文件,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后續開展的境外投資,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臺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浩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項目部
2013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