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政策要點: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含聚集區,下同)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品牌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103號)同時廢止。 支持方式: 1、特色產業資金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三種支持方式。 2、引導基金項目,采用資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項目,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同一年度,一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和一種支持方式申請項目。 3、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4、特色產業資金資本金投入的額度,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30%。 申報條件: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引導基金除外): 1、位于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5、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政策依據: 關于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3]67號
上海浩卓(zhuo)投資咨詢有限(xian)公司
項目部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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