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06〕12號)、《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2〕12號),加大市財政專項資金對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技(2007)222號〕同時廢止。 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和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企業實施以下項目: 1、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3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2、企業技術中心能力建設,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該項目新增總投資的3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產學研合作,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一般不高于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其中,產業政策研究項目可由專項資金全額資助。 4、引進國際先進研發儀器設備,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所購儀器設備價格的30%,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5、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6、重大技術裝備首臺業績突破,由專項資金對該首臺(套)裝備的本市使用單位給予風險補貼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所購設備價格的10%或者保費額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7、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8、前款第1項、第6項中,專項資金實行一次性撥付。其他各項中,專項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后撥付資助金額的50%;項目通過驗收后撥付資助金額的50%。項目未達到考核目標的,視情況核減資助金額。 9、市政府批準的特別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支持標準限制。 申報條件: 1、在本市登記注冊;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3、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4、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和項目實施能力,項目方案合理可行; 5、所申報項目為在建或者擬建項目,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政策依據: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委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經信法(2013)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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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
2013年8月7日 |